關于印發呂梁市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
應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呂梁市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應用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呂梁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9月19日
(此件公開發布)
呂梁市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應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全市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統籌推進工作機制,貫徹政務信息化“一朵云、一張網、一平臺、一系統、一城墻”的思路,推動信息基礎設施集約建設和信息資源整合共享利用,確保政務信息系統總量“只減不增”、建設“只合不分”,避免新增“信息孤島”,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務水平,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省、市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直部門政務信息化項目的規劃、建設、驗收、安全保障和應用評估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務信息化項目是指由政府投資建設、政府與社會企業聯合建設、政府向社會購買服務或需要政府資金運行維護的,用于支撐市直部門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能的各類項目,包括信息化應用系統開發、信息網絡及軟硬件支撐系統、信息資源大數據開發利用和信息安全等新建、擴建或改造升級、運行維護的項目。
本辦法所稱市直部門是指使用財政性資金建設非涉密政務信息系統的部門。
本辦法所稱政務信息資源(政務數據),是指市直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文件、資料、圖表和數據等各類信息資源,包括市直部門直接或通過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權管理的和因履行職責需要依托政務信息系統形成的信息資源等。
第四條 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堅持“整合是原則、孤網是例外”的原則,并按照“統一項目規劃、統一標準規范、統一備案管理、統一審計監督、統一評價體系”及“強化信息整合共享、強化項目審批和運維經費安排的聯動管理、強化事中事后監管”的要求,建立“整體推進、重點突出、管運分離、機制創新”的政務信息化管理體系。
第五條 市政務信息管理局是我市政務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政務信息化建設的頂層設計、統籌協調和指導監督工作,負責市級政務信息化項目的審批和監督管理工作。
市行政審批局負責對市直部門編制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投資概算等申請材料進行審核把關。
市財政局負責政務信息化重大項目的預算評審、項目建設和運維經費的統籌安排。
市數字政府服務中心負責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方案的技術審查、論證、咨詢、指導,負責政務信息數據的研究、開發、共享和利用,推動建設政務大數據管理體系。
市直部門是政務信息化項目實施單位,按照職責分工負責項目的預算評審、建設需求及運行相關工作。
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單位負責統一承建市直部門信息化項目。
第六條 市直部門需要縣(市、區)共同參與的項目,應堅持統籌規劃、分級立項、協同建設、整合共享的原則。市直部門要加強對縣(市、區)級相關項目的建設指導,統籌制定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的總體要求和標準規范。縣(市、區)應根據項目的總體目標、整體框架、建設任務等,做好與市直部門的銜接配合。
第二章 規劃和審核
第七條 市政務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全市政務信息化應用規劃和年度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市直部門及縣(市、區)編制的各類規劃涉及政務信息系統建設的,應征求本級政務信息化主管部門意見,并報市政務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與全市政務信息化應用規劃進行銜接。全市政務信息化應用規劃和年度計劃,應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收支狀況相適應,與預算編制相銜接。
第八條 項目實施單位應按照國務院、省、市的要求,立足政府治理、民生服務、自身建設等需求,依據全市政務信息化應用規劃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投資概算等申請材料,報市政務信息化主管部門審批立項。分年度實施的項目,項目實施單位應按滾動規劃要求明確項目總預算和分年度預算。跨部門、跨地域、跨層級共建共享的項目,應由項目牽頭部門會同共建部門,共同形成項目整體方案。
第九條 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是政務信息化建設項目的規劃審批要件。項目實施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應包括擬建項目數據來源、格式、更新、共享和開放等內容,保證政務信息資源有序歸集和共享。
第十條 市政務信息化主管部門應按照政務信息化建設項目全流程管理需求建設市政務信息化項目管理平臺(以下簡稱“管理平臺”),對市直部門所有政務信息系統進行全口徑統一管理。
項目實施單位應全面核查本單位政務信息系統建設和運維情況,在管理平臺上完善本單位政務信息系統目錄,確保目錄全面、準確。新建項目,應將所有涉及的信息系統列入目錄后按程序報批,未列入目錄的,不予審批項目,不予安排建設投資,不予安排運維資金。各單位不得未批先建信息化項目,不得將信息化項目變相包裝或納入其他項目進行建設。
第十一條 市政務信息化主管部門依據國家、省、市相關政策要求,結合部門年度重點工作任務等,對所提交的信息化建設項目從信息化需求合理性、建設集約性、方案可行性、預算合理性、績效目標的合理性等方面對項目進行全面審核。
項目實施單位因上級主管部門要求需要將現有系統與上級主管部門系統進行對接的,原則上應按照數據對接標準對現有系統進行改造對接,不得新增建設項目及增加信息系統數量,確有需要的,應納入管理平臺統一管理。
新設立部門或未納入規劃的政務信息化建設項目,由市政務信息化主管部門按照互聯互通、業務協同、數據共享等要求進行前置審查。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無法實現互聯互通、業務協同、數據共享的信息系統,不再批準建設。未按照要求進行業務協同和數據共享的信息化項目,不再撥付運維經費。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市直部門不得新建業務專網;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省規定需要新建業務專網的,應報市政務信息化主管部門同意。
第十二條 由項目建設單位編制《呂梁市市級政務云平臺服務目錄》,市政務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局負責審批并發布,為市直部門提供集約化、標準化的云服務清單,包括基礎資源服務(IaaS)、支撐平臺服務(PaaS)和應用服務(SaaS)。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應使用《呂梁市市級政務云平臺服務目錄》中提供的服務,并利用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提供的公共應用支撐體系,不得重復建設。
第十三條 年度計劃按照“先有預算、后有支出”的原則實施,市政務信息化主管部門審批立項后,項目實施單位應于每年9月份統一組織編制下一年度信息化建設資金預算,報財政部門按程序審定,統籌保障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及運維經費。
第十四條 項目實施前,由項目實施單位負責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對項目進行預算評審,并根據評審結果招標采購。重大項目由財政局協調省財政廳,委托省財政評審中心就信息化項目進行預算評審,確保項目管理更加科學、規范。
第十五條 由市、縣(市、區)協同建設的政務信息化項目,根據事權劃分確定相應的建設內容和運維資金。需縣(市、區)承擔的建設資金、運維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三章 建設和驗收
第十六條 鼓勵具有自主研發能力的市屬企業參與項目建設;對于項目內容復雜、市屬企業研發能力不足的,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通過市場化競爭方式確定項目建設單位,由項目實施單位與項目建設單位簽訂項目建設合同。項目建設單位應加強對服務商的管理,明確系統所有權及提交成果(包括設計文件、源代碼、測試文檔等),便于項目后期升級完善。
第十七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以互聯互通、業務協同、數據共享為著力點構建“大平臺、大數據、大系統”,采用“大平臺、小前端”集約建設新模式,改變系統分散、“煙囪林立”的局面,做好增量項目和存量項目的銜接配套,促進政務信息系統快速迭代開發和集約發展,實現由分散建設向共建共享的模式轉變。
第十八條 項目實施單位應在簽訂正式合同5個工作日內,將合同文本報市政務信息化主管部門和市財政局備案。
第十九條 項目實施單位在項目建設過程中,應定期開展對照分析,評估項目資金使用情況,配合相關部門做好項目的監督檢查、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二十條 項目實施單位要在管理平臺中填報項目進展,當項目建設條件、建設內容發生重大變化時,項目實施單位應及時在管理平臺中提交調整申請,市政務信息化主管部門綜合評估后對項目提出意見,并進行相應調整。
第二十一條 項目實施單位應通過市場化機制確定項目監理單位,并向市政務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項目實施單位應按照國家、省、市關于政務信息化項目驗收的相關規定開展竣工驗收工作。
第二十三條 項目建成后應將可共享的項目數據資源納入數據共享交換平臺,作為竣工驗收的內容。項目實施單位在項目建成使用階段,應當建立信息共享長效機制,確保實現信息共享有關要求。
第二十四條 項目實施單位與項目建設單位按照政府采購有關法律法規,應采購自主可控的信息安全設備、核心網絡設備、基礎軟件、系統軟件和業務應用軟件等關鍵產品。項目軟硬件產品安全可控情況作為項目驗收的重要內容。
第二十五條 項目實施單位應在完成項目竣工驗收后30個工作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提交市政務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對未備案的項目,不得撥付后續建設資金和運行維護經費。
第二十六條 項目實施單位應在年度預算結束后,按照財政預算績效管理要求開展項目自評價,并將自評價報告報送市政務信息化主管部門。
第四章 應用和評估
第二十七條 市財政局對項目的績效自評情況進行抽查,并組織開展重點項目績效評價。
第二十八條 市政務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對項目應用進行評估。對于發生違反審批要求建設、擅自調整建設內容、無合理原因拖延不驗收等情況的項目,將責令項目實施單位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暫停撥付項目建設和運維資金,直至終止項目。對造成項目建設資金嚴重損失的,追究相關當事人責任。
第二十九條 市政務信息化主管部門應按照“以效能為導向、以服務為中心”的原則,通過資料審查、第三方評估、公眾問卷等方式建立政務信息化項目應用效能評估機制,對政務信息系統的計算、存儲、網絡等支撐和適配能力,以及用戶滿意度、政務效能提升程度、應用可持續發展水平、系統安全可靠程度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價。
項目實施單位應立足本單位職能,創新政務應用,提升應用效能,更好地用信息化手段服務社會公眾、暢通溝通渠道、輔助科學決策,以政務信息化提升負責領域內的政府治理能力和履職能力現代化水平,推動政府數字化轉型和可持續發展。
第三十條 市政務信息化主管部門制定政務信息化管理應用評估辦法,對市直部門開展年度工作績效考核,考核結果作為下一年度政務信息化項目審核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五章 管理和安全
第三十一條 政務信息資源產權歸市人民政府所有。由市政務信息化主管部門按照應用需求實行集中統一管理,并建立完善數據開放平臺和標準體系,推動政府數據開放共享利用。項目建設單位依規開展日常政務信息資源的治理和維護。
第三十二條 市級政務云平臺是全市統一的政務信息大數據平臺,應滿足全市政務信息數據存儲、整合、共享、開放等管理功能,全市各類政務信息化系統應當依托市級政務云平臺進行數據治理。
第三十三條 市政務信息化主管部門應依托市級政務云平臺,對全市政務數據進行整合。
第三十四條 政務信息資源質量管理遵循“誰采集、誰負責”“誰校核、誰負責”的原則,由各級政務信息主管部門和政府部門承擔質量責任。
第三十五條 項目實施單位已建、在建非涉密應用系統應向市級政務云平臺遷移,統一由項目建設單位按照程序和要求進行運行維護,已進入運維階段的存量信息系統根據實際情況逐步由項目建設單位接管運維工作。
市級已建云資源要全部納入市級政務云平臺統一管理。
第三十六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制定完善市級政務云平臺及政務信息資源內部管理制度,建立政務信息資源的日常監測機制。
第三十七條 項目實施單位與項目建設單位共同開展網絡與信息安全風險評估,嚴格落實等級保護和國家密碼管理要求,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運行密碼保障系統并定期評估,切實保障政務信息系統安全穩定運行。
項目實施單位與項目建設單位根據履行職責需要,依法依規加強政務信息資源全過程管理,對濫用、未經許可擴散和非授權使用、泄露政務信息資源等違規行為及其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項目實施單位與項目建設單位共同制定有關政務信息化安全事件的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發生危害網絡安全事件時,應當將處置情況和相關記錄保存,并按照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按照本辦法制訂相應的管理辦法。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市政務信息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