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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111423LL00100/2020-04638 | |
發文字號:呂政辦發〔2020〕73號 | 發布日期:2020年11月09日 |
發文機關:呂梁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關 鍵 字: |
標 題:關于開展征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通知 | |
主題分類: | 成文日期:2020年11月09日 |
呂梁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開展征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單位:
根據中共山西省委辦公廳、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全省建立健全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的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晉辦發〔2013〕20號)、中共呂梁市委辦公廳、呂梁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呂梁市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呂辦發〔2014〕26號)精神,為了規范和全面推進我市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工作,有效規避、預防、控制土地征收實施過程中可能產生的社會穩定風險,確保土地征收工作順利實施,經市政府研究決定,對開展征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通知如下:
一、評估范圍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為了公共利益需要確定擬征收的集體土地。
二、評估內容
合法性。決策機關是否享有相應的決策權并在權限范圍內進行決策,決策內容和程序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合理性。決策事項是否符合大多數群眾的利益,是否兼顧了群眾的現實利益和長遠利益,會不會給群眾帶來過重經濟負擔或者對群眾的生產生活造成過多不便,會不會引發不同地區、行業、群體之間的攀比。擬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是否必要、適當,是否盡最大可能維護了所涉及群眾的合法權益。政策調整、利益調節的對象和范圍界定是否準確,擬給予的補償、安置或者救助是否合理公平及時。
可行性。決策事項是否與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實施是否具備相應的人力物力財力,相關配套措施是否經過科學嚴謹周密論證,出臺時機和條件是否成熟。決策方案是否充分考慮了群眾的接受程度,是否超出大多數群眾的承受能力,是否得到大多數群眾的支持。
可控性。決策事項是否存在公共安全隱患,會不會引發群體性事件、集體上訪,會不會引發社會負面輿論、惡意炒作以及其他影響社會穩定的問題。決策可能引發社會穩定風險是否可控,能否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是否制定了社會矛盾預防和化解措施以及相應的應急處置預案,宣傳解釋和輿論引導工作是否充分。
三、評估主體
征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的評估主體是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也可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作為評估主體。根據工作需要,評估主體可以組成由政法、綜治、維穩、法制、信訪等有關部門,有關社會組織、專業機構、專家學者,以及被征地群眾代表等參加的評估小組實施評估。也可以按照相關規定根據需要委托社會中介組織作為第三方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四、評估程序
(一)制定評估方案。評估主體根據評估的范圍和內容,研究制定評估方案,明確責任領導、組織形式、時間安排及具體要求。
(二)充分聽取意見。根據實際情況,可以采取公示、問卷調查、實地走訪和召開座談會、聽證會等多種方式,就征地事項聽取各方面意見。
1.公示。責任主體嚴格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及時、準確地在當地報刊、政府門戶網站等媒體對征地決策事項進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0個工作日;責任主體在公示結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對征集到的意見進行匯總、歸納,形成主要意見和建議,作為評估的重要依據。
2.問卷調查。責任主體設計簡單、通俗、明確、易懂的調查問卷,避免設計可能對公眾產生明顯誘導的問題;問卷的發放范圍為征地涉及的鄉(鎮)政府主要領導、被征地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和被征地農民;問卷的發放數量應當根據征地的具體情況確定。
3.實地走訪。對被征地農民要實地走訪,對受征地影響較大的群眾、有特殊困難的家庭要重點走訪,當面聽取意見。聽取意見要注意聽取對象的廣泛性和代表性,講清征地的法律和政策依據、征地方案、征地可能產生的影響,以便群眾了解真實情況、表達真實意見。
4.召開座談會、聽證會。責任主體要召開征地所涉鄉(鎮)、村、被征地農民座談會,就征地情況進行座談;需要聽證的,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召開聽證會。座談會會議紀要、論證會會議紀要及結論、聽證會筆錄及結論作為評估的重要依據。
(三)全面分析論證。責任主體要召開有維穩、信訪、綜治部門負責人、相關專家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論證會,分門別類梳理各方意見和情況,對決策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風險可控性進行全面深入研究,查找社會穩定風險點。對所有風險點逐一進行分析,參考相同或者類似決策引發的社會穩定風險情況,預測研判風險發生概率,可能引發矛盾糾紛的激烈程度和持續時間、涉及人員數量,可能產生的各種負面影響,以及相關風險的可控程度。
(四)確定風險等級。根據分析論證情況,按照征地實施后可能對社會穩定造成的影響程度確定風險等級。風險等級分為高風險、中風險、低風險三類,30%以上被征地農民有意見、反應特別強烈,可能引發大規模群體性事件的,為高風險;10%—30%被征地農民有意見、反應強烈,可能引發矛盾沖突的,為中風險;90%被征地農民理解支持的,為低風險。風險等級的具體劃分標準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予以明確。
(五)編制評估報告。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評估事項和評估過程;
2.各方面意見及其采納情況;
3.征地可能引發的社會穩定風險;
4.風險評估結論和對策建議;
5.風險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應急處置預案等。
(六)作出評估決定,建立備案制度。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成立征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審核《征地社會穩定風險分析評估報告》,作出審查決定。評估責任主體應在評估結束后10日內將《征地社會穩定風險分析評估報告》報評估工作領導小組,評估工作領導小組在接報后20日內,由組長或副組長牽頭組織召開征地穩定風險評估審核會議,提出審核意見,作出審查決定。審查決定包括風險等級、實施、部分實施、暫緩實施、不實施。各評估責任主體應及時將《社會穩定風險分析評估報告》和審查決定送本級政法委備案。市級以上重點項目或存在較大穩定風險的征地穩定評估情況應向市委政法委備案。審查決定是征地報批必備要件材料。
呂梁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11月9日
(此件公開發布)
解讀鏈接: 【圖解】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關于《開展征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通知》的解讀